2.
使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本院於113年8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標土地上有梅花村9鄰梅花231號房屋及一 間二層鐵皮屋部分佔用,部分私人道路、雜草空地庭園,部分雜林。 前揭土地上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內,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買 人應自行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法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請 投標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 少價金。
5.
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 定,有優先共有人之購買權,請應買人注意。六、本標土地為農牧用地,私法人應買,須受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之 限制,並應當場提出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6.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需具原住民身份,應當場提出戶籍 謄本等證明文件,證明其確屬原住民無訛,始可應買。
7.
本件分甲、乙、丙、丁、戊五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拍得價 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債權者,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 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 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