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使用情形拍定後按現況點交:本院於113年8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 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標土地無路可達,依航照圖所示為雜 林。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法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 事宜,請投標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撤銷 拍定或減少價金。
7.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需具原住民身份,應當場提出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證明其確屬原住民無訛,始可應買。 六、本件分甲、乙、丙、丁、戊五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拍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債權者,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 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 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