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是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本件拍賣之土地現未臨路(無道路可到 達),現為雜木林地,該共有土地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上開地上物(雜木林)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拍賣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否 則應買無效。
8.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 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 先承買權無效。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是耕地,請應買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 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若應買人係私法人,須提出耕地取得許可始得投 標或承受,否則應買無效。
9.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10.
本件若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 拍賣,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 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