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現場查封時,在場人稱其為債務人之朋友,暫住於此,如遇下雨陽台 會有些微滲水。管理員表示債務人有居住在此。
7.
據管理員稱債務人自113年6月起即未繳納管理費每月330元,債權人稱有機車停車位。惟債 務人是否積欠大樓管理費、積欠之多寡及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 人使用權之有無,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 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 六、土地使用分區為擴大及變更原高雄市主要計畫特定住宅區,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 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