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鄰居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住,後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函稱系爭建物是 無人使用,另依鑑價報告所載建物頂樓鐵皮加蓋之後方與隔壁建物相通,據債權人代理人具狀 稱系爭建物與隔壁建物相連,兩棟建物共用同一門牌號碼,有關使用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2.
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 創、嚴重漏水或火災受損等情形,本院所查得使用情形已記載於本公告,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 瞭之情形請自行查證。拍定人不得以使用現況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或賠償。│
3.
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 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系爭建物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 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六、拍賣之建物全部坐落在第三人所有土地上,建物占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日後若遭土地所 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占用土地之不當得利,均與本院無涉;又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 一0四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後不得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 亡等)。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5.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