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7月1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1239地號部分種植芋頭、部分稻田休耕中。
2.
本件拍賣之土地現況有第三人占用,拍定後不點交。又如土地有鑑界之須 要,拍定後應逕洽地政機關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注意。
3.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6.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8.
本件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下列之人有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 下:
10.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以上均應另檢 附優先承買之證明文件)。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 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 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 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