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99年10月18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執 行標的為道路,其上部分並劃有停車格,供停放車輛使用。
2.
113年8月29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
4.
本件拍賣之土地均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5.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6.
本件土地設有地上權,該等地上權拍定後均不塗銷,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 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 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 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六、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抵押權人苗栗縣造橋鄉農會陳報已無抵押債 權,拍定後抵押權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