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8月2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594地號有建物占用(改建中,有擺放流動廁所),其餘面積為空地、雜草。 惟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 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2.
112年8月30日債權人來狀陳報略稱:「查封之594地號有門牌苗栗縣通霄鎮 福龍里146號、147號建物,建物所有權及使用權人為吳○○」等語,請投標人 注意。
3.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7.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 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 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8.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 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
11.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 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2.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 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 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