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113年4月30日查封暨測量筆錄記載:175地號土地上有數棟建物坐落。
4.
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 購權。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明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 理工程受益費繳清事宜。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