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1年查封時,據第三人在場稱是向債務人承租,且據管理員稱建物無停車位,後債權人代理人 具狀稱據管理員稱債務人已多年未回,現有人居住,惟住戶個資不明,另依前案拍賣條件及鑑 價報告所載建物內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案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執行之標的是否欠繳管理費、拍定人是否需承擔前手欠繳之管理費,或債務人就系爭 不動產是否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生有負擔時,是否需由拍定人負擔,與本院權責無涉,應 買人自行查證注意。
4.
系爭不動產是否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不明,拍定後如有爭執以訴訟判決確定之,請應 買人自行注意。
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債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如: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 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7.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