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 界稱,877-13地號土地上為壽天路120巷15號與19號之間的道路用地;另據債權 人於民國113年10月4日具狀陳報,877-13地號土地上有放置部分盆栽與雜物; 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僅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
877-13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