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0月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424地號為雜木林、部分道路及有數棟房屋坐落。惟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 證注意,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 解決。
2.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6.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 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 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7.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 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
10.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 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1.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 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 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