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於113年6月2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1506地號土地其上有信興路322巷
2.
22號及下北勢37號房屋及數棟無門牌房屋坐落,另有部分為道路、空地、雜林、雜草地及鐵皮車庫,上開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法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分甲、乙、丙、丁四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
8.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得主張優先承買權。
10.
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法院執行處形式調查並命一造起訴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