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現場查封與會測時,債務人皆不在,據地政指稱,429地號為道路,498地號部分為菜園,部分為門牌號碼北埔鄉城門街41─1號、41─2號房屋,499地號上則有為城門街37─1號、39號、41號、41─1號及41─2號房屋,門牌41─1號房屋未辦保存登記,經地政機關繪測暫編為埔興段224建號,與41─2號房屋共用一前庭與前庭鐵門,41─1號房屋大門未鎖,在場鄰人稱為債務人之親屬,其表示41─1號門牌房屋屋主已經約兩年未見到,目前該屋無人居住。以上等情,法院不做實體認定,請應買人自行查證。又41─1號3樓與41─2號3樓前平台相通,皆有鐵皮屋頂,又41─1號3樓有一可通往鄰戶(非41─2號)3樓的門,該鄰戶未見門牌,鄰人稱為城門街41號。本件土地部分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建物部分點交。又建屋內部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須配合法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3.
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4.
依鑑價報告載,429地號為變更北埔(含鄉公所地區)都市計劃(第二次通盤檢討)(保留案)之道路廣場用地,
5.
499地號為同一都市計劃之住宅區。上開情事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法院拍賣公告僅係揭露鑑價報告內之資料,至於上開情事是否屬實、又日後有無變更,應自行向主管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