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20日履勘時,現為停車場,有數部車輛停放,據管理員表示應為住戶車 輛,就其所知並未與債務人簽訂租約。本院於112年司執字52080號執行事件履勘時,現為澄湖 園翠湖樓地下第三層之停車場,該停車場劃分41個車位,其中編號11號停車位現由共有人使用 中。本件除編號11號車位外,其餘車位點交;車位以外之部分均不點交。
3.
191建號建物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件標的一 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 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4.
據大樓管理員陳稱債務人自105年7月起已欠繳管理費10幾萬元,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 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5.
191建號是否確有分管契約、契約期限為何、實際位置、及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因欠缺公 示資料,應買人應自行查時,如車位部分有不得點交之事由,本院仍不點交,應買人、債權 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減少價金。
6.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 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