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402建號建物坐落於120及121地號土地,且部分占用116及119地號土地,建物前後均有雨遮;屋內有一年邁長者臥床,無法應答溝通,復經警局訪查,現有第三人張O一居住使用,惟占有使用權源不明須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二種住宅區。
2.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8月15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38432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案件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113年8月19日北市警文一刑字第1133022797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8月19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156946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是否為輻射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
拍賣之402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5月10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36024847號函,402建號建物為整幢違建屬寄存違章建築列入分期分類處理,列管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