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8月22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 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1土地上除編號1建物外,尚有數棟未保存登記建物(鐵皮屋), 部分空地,鐵皮屋間有隔鐵皮牆、有獨立出入口,各自獨立使用,在場人表示土地上其餘鐵皮 屋似為債務人所有;又第三人即承租人林00(允翔模具企業社)在場稱,建物係向債務人承租A、 B棟,A、B棟原本亦有鐵皮牆隔開,各自獨立,B棟有獨立出入之大門,係承租後經債務人同意 後將部分隔牆打掉,故現況係A、B棟內部可互通,承租人並當場提出租約影本,租賃範圍為門 牌永康區南興路2巷23之2號A、B,租期自112年7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3 9,000元;另當場經地政人員測量後表示謄本登記之編號1建物之範圍僅有懸掛門牌該部分,即 僅有租約上A棟,又債權人未追加B棟,故本次查封拍賣建物範圍僅限編號1建物,不含B棟及土 地上其餘建物、鐵皮屋,請投標人注意。另債權人113年8月29日具狀陳報,編號1土地上鋪設水 泥,中間南北項通道與南側為空地外,於皆搭建挑高鋼造鐵皮厝,且數棟建物皆作為廠房使 用,其餘多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僅有9769建號為保存登記一層鋼造建物。惟實際使用情 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7.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屬農業區。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 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 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六、本件拍賣編號1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應買人需無自用農舍,始得應 買。投標人需檢附或於開標前提出:無自用農舍證明書,或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房屋財產 歸戶查詢清單及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所載房屋之建物謄本或使用執照影本及投標人「本 人」無自用農舍之切結書(行政院農業委會96年2月13日農水保字第0961848111號函示參 照)。如未檢附上開證明文件,其投標無效。
8.
本件僅就編號1土地及編號1建物拍賣,編號1土地上其餘建物、鐵皮屋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 圍,其餘建物、鐵皮屋占有權源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9.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 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標的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 先購買權,如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本件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依農業發 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編號1土地與編號1建物不得分離移轉),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 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範圍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0.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 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 處理。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 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4.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 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