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39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目前為空地。據債權人代理 人稱:為債務人與共有人使用,有無出租、出借、分管契約不清楚。經通 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2.
339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現況與鄰地 合併使用,部分為休耕中農地、部分為雜草空地。
3.
339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其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339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請注意有本條例之適用。投標人若為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投標 時應檢附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
6.
339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 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 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 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7.
339地號土地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時,需以同一 條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建物 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 爭議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