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之弟弟居住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又本件係拍賣應有部 分,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不動產使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另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
4.
本件拍賣建物無他項權利設定。 六、本件拍賣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部分坐落第三人土地上,即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或鄰 地所有權人主張拆屋還地,則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5.
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未一併估價拍賣,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如有符合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意。建 物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如主張就拍賣建物有優先承買權,應於本件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提起 訴訟確認,並向本股陳報,則於優先承買權訴訟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結果通知拍定人、承受 人或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款,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承受人及優先承買權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