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4月2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為其自行居住使用,無停車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2318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為屋內夾層,與主建物(491建號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3年7月23日函覆稱:2318建號建物係位於夾層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5.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