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假扣押查封時,據第三人在場稱,該屋為債務人自住。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目前標的為債務人本人自住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 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 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
9.
投標日trial國114年2月18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