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3-
3.
3-170地號土地為雜木 林,無路可達;3-180地號土地部分種植檳榔,部分雜木;1193地號土地為雜 草;1200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雜木;1202地號土地為雜木林。債權人則 陳報土地無人使用等語。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 交。
8.
3-170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 用地;3-
11.
3-170地號土地,係非都市土地,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 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 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 業用途以外使用。六、本件所拍賣之3-
12.
1202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 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 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13.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 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14.
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 優先承買權。惟本件係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本件所拍賣 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 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土地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仍須就其餘未經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之部分買受或承受。
15.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