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建物/土地,據債務人陳稱:係由債務人使用、有一房間已出租,惟無從正確查 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如有租地建屋情形,依照土地法第104條,承租人有 優先承買權,如對優先承買權有爭執,以實體訴訟為主。
3.
本件拍賣標的有一房間現由第三人陳芳武承租使用中,租期112年1月1日~122年1月1日,拍 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之標的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8.
拍賣建物有停車位,但使用權利內容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債 務人之使用權利不明,本院不負擔保之責,若有車位,亦不在本院點交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執行之標的是否欠繳管理費、拍定人是否需承擔前手欠繳之管理費,或債務人就系爭 不動產是否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生有負擔,均與本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
9.
本件係集合社區住宅,土地之其他共有人並無優先購買權,其公共設施、基地、道路等不 點交。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用,請審慎投標。依強制執行法,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如 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 應自行查證實際現況,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拍賣之建物,有無增建、有無占用鄰地,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