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本院110年2月4日假扣押查封及113年10月28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 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應係民族路28巷1號建物旁之花圃及空地,唯依空照圖套 匯結果,前開建物有占用。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 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 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 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六、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 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
6.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7.
依前案鑑價報告所附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屬第一種住宅 區。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