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上有三棟建物,門牌號碼分 別為新竹縣竹東鎮大林路26巷2弄22之
3.
22之1號。依不動產登記謄本記 載,前述建物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其建號為同段
4.
103建 號。據債權人稱,經訪查鄰居後,查得地上建物均為土地共有人各自興建居住 使用,並無租賃等情事。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 無分管契約不明,前述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9.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 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 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10.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