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1月1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519地號為雜木林;527地號為空地,有種植時蔬;543地號為道路;604地號 長滿雜草;606地號為空地、道路,有種植時蔬並有部分建物面積占用;607地 號為空地、道路;633地號為田地,剛收割完;645地號為空地、道路,有種植 時蔬、果樹,並有磚造建物占用;646地號為雜草、雜木,有土地公廟占用;64 8地號有種植時蔬、果樹。惟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上開作物、建物 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2.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5.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 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 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 標書。
8.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 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 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9.
如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 債務人承租)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 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具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0.
係拍賣應有部 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
12.
租地建屋之建物所有權人或租地耕作之耕地承租人。
13.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 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4.
若優先承買權 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 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 此為由拒絕應買。(六)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 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