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1.13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本件土地上有成功街9號、11號房 屋占用,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上開房屋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 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本院不代 為處理。
3.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 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 金。
4.
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1.
本件土地上之 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之 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 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本件土地上有68建號建物。
12.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