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9月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715地號土地無路可達,為雜木林、兩座墳墓坐落。
2.
據鑑價報告記載:715地號土地依空照圖顯示,現況兩座墳墓坐落及雜木林。
3.
上開土地上之地上物、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後,法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6.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拍賣之715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優先購買次序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公司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