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查封時為休耕農田。惟土地小部分範圍是否為鄰 地建物占用,須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始能確定,及其他標的之相關 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 尚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之外觀,拍定後不點交。
2.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為重劃區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 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 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且本項優先權優先於前項土地共有人,惟主張本項優先承買權時,應提出現耕證明及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始能准許。如就優先承買權 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6.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 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