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後,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土地部分作道路使 用,部分遭一棟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鐵皮廠房跨地界占用。前述鐵皮廠房位於盛虹科技園區內,鄰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4段372號房屋。經詢園區管理員 稱前述鐵皮廠房現作倉庫使用,使用人不知為何公司。經本院發函通知債權 人、債務人陳報建物所有人及使用關係,債務人於收受該函後並未回覆,債權 人則稱經其向盛虹科技園區管理公司盛竹建設有限公司承辦人詢問,稱前述鐵 皮廠房起造人即為債務人,廠房現無人承租使用。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 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 係,拍定後不點交。
2.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 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 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