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99-10地號土地位於板橋區 懷德街164巷3號至巷口(懷德街162號)建物之前方巷道。99-12地號土地位於懷 德街170巷3號至1號建物前方之土地,現況作為機車停放使用。本件拍賣土地未 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 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 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本件拍賣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標的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表示,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查詢系統,土地係75使字第1221號使用執照(74建字第850號建造執照)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