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部分有三合院、平房等多棟建物坐落,部分為庭院,部分為巷道。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另依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函知,拍賣土地之登記面積2380平方公尺,與地籍圖面積2327‧53平方公尺不符,並已超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43條容許範圍,實際面積應以地政機關測量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債務人及應買人不得嗣後以面積變動拒絕應買、請求撤銷或增減價金。
4.
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六、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公司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評估注意。
6.
本標與他標同次拍賣,按標別依序開標,如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敷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