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稱735─45地號土地為社區基地,2474建號建物經檢視無增建,現場調查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外婆廖OO在場稱屋子為自住自用,無出租他人,無車位。債權人代理人稱735─45地號土地由共有人占有使用,2474建號建物由債務人占有使用。本件拍定後點交。
2.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都市計畫住宅區用地。
3.
本件係拍賣735─45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及2474建號建物,區分所有建築物及其基地之應有部分,均無優先承買權,本件拍定後點交。
4.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