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1096─46地號土地上為967建號建物坐落,967建號建物為社區型透天厝,進入社區有一大門管制,經檢視建物一樓前側之遮雨棚、後側及
3.
3樓天井均有增建(後編定為967─1建號),增建部分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現有人居住使用;1096地號土地係社區道路用地;1096─4地號土地為門牌
4.
28號建物之後方空地;1096─45地號土地為債務人所有門牌號碼78號建物之門前轉角空地。鄰居在場稱無停車場,租金每年一次繳交數千元。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由債務人居住使用;
5.
1096─4地號土地為共有人使用中;1096─45地號土地係債務人使用。
6.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都市計畫內住宅區。
7.
本件1096地號土地土地係社區通行道路,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另1096─4地號土地為社區共有部分,共有人亦無優先承買權。
13.
967─1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
14.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六、拍賣之967─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有其他依法應拆除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