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 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
5.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234地號土地其上有「仁愛鄉萬豐村清華巷 140附1」鐵皮屋1間,工寮、涼棚及金屬水塔各1坐落其上,部分為產業道路、部分空地及雜木林;236地號土地為空地,長雜草,部分為產業道路。據債權人 代理人稱,土地均無出租、出借。
6.
234地號土地之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 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236地號土地除道路部分不點交外,其餘拍定後按現況 點交。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 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 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7.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