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114年8月28日現場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616地號土地為水稻 田。標的土地上之農作物係何人種植,以及其占有利用拍賣標的土地之法律關 係均不明,且上開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
7.
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本文規定,私法 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 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 六、本件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耕地現耕之其他共有 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定之。如經優先承買權人合法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 證金無息退還。
8.
依本件標的謄本記載,標的土地位於農地重劃區,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 辦理分割,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 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或撤銷拍定。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1.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