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經地政指界,標的土地現為空地,鄰仁和路二段、仁和路二段trial口。
6.
本件不動產有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7.
本件標的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 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 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 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 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 交易之特殊情事,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 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
8.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 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 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 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 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 併提出。
9.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 者為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