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7月1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其母親陳O稱標的物係債務人與其家屬 自住,並稱無海砂屋、輻射屋、火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僅就建物 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如行 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 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215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 標人注意。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