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債務人本人在場稱土地係縣政府所有(經查基地所有權人非南投縣政府),有簽訂租賃契約(無書面可提出),目前僅繳納房屋稅即租金,建物(後編定為161建號)係本人自行居住使用。經檢視建物為一層樓之鐵皮屋無門牌,內部無裝潢。債權人嗣後具狀陳報表示建物現由債務人夫妻自住使用。
3.
本件建物查封時由債務人居住使用,建物拍定後點交。
4.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
5.
拍賣建物之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2或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依同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
6.
拍賣之16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有其他依法應拆除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六、建物坐落之土地未一併估價拍賣,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該部分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