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1084地號土地上 為雜草雜樹,1061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建物座落,建物所有權及占用權源不明, 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1077-39 地號土地為巷道。拍賣之土地除
13.
1077-39地號土地拍定後不點交,其餘地 號土地拍定後得依現況點交。
19.
1084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 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六、
20.
1084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 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 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 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 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 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21.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 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
22.
耕地拍賣時: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107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15條)
23.
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同標別其餘標的符合優先承買資格 之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就 其餘部分標的因不符合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24.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25.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 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 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 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拍定後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述事由請 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2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34.
(雲)營使字第555號 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
36.
1070-13地號土地外,均為信託財產。依信 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 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7.
經債務人陳報1077-39地號土地係道路用地,給社區32戶房屋出入,若經 拍賣恐有糾紛等語,實際情形請應買人先行查明注意,法律關係請自理,法院 不代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