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民國113年1月30日查封暨測量筆錄記載,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投標或應買人應自行再確認拍賣標的狀況。據114年6月9日查封暨測量筆錄記載,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沈○慧稱基於使用借貸關係居住使用,出借人陳又榕,未訂立書面契約,無償借用。投標或應買人應自行再確認拍賣標的狀況。如有發現與公告使用情形不符,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7.
本件拍賣標的現由第三人沈○慧借用中,於查封後(113年1月4日)占有,依強制執行法113條準用第51條第2項規定,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拍定後仍點交。六、投標或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差額價金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或撤拍。
8.
如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有三七五租約、農地重劃區耕地、污染控制場等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查明向本院陳報。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標的物投標或應買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或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或應買後主張。
10.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