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民國110年9月1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導往至現 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均無路可達,依空照圖顯示為雜林,實際位置 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2.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應買人應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 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 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
5.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 物使用關係簡化,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 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 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六、應買資格:本件324-1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 私法 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須當場提出證 明文 件),不得應買(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 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6.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代轉(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