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2年1月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
3.
516地號土地為道路, 517地號土地上坐落土地公廟。
4.
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 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5.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6.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8.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 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六、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 最高者為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