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93年12月22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6─2地號均為道路用地,66─24地號為空地,嗣法院111年12月29日履勘現場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6─2地號為彰南路道路,66─24地號為空地,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投標人應自行注意土地有無登記面積與地籍圖測量面積不符,拍定後不得以實際鑑界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3.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六、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66─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為鄉村區交通用地,66─24地號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
4.
如本件土地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