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務人之弟弟在場稱建物現由債務人之 母及弟弟居住使用中,為家人間之無償使用,有B1-
2.
229車位等語。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 勘估標的建物位於新竹市「一品博觀」社區內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房屋 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情事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詢,另 本件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證、於拍定後並應自行解決相關問題,本院不 代為處理,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拍定後不點交。
4.
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 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 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 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 得以此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木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部分第 一種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等語,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