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2年3月3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200地號土地無路可達,對應空照圖為雜林。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 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 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 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5.
本件分甲、乙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縱 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上開債 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六、應買資格: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需具原住民身份,應當場提 出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證明其確屬原住民無訛,本院始發權利移轉證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