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2月2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二筆土地相鄰,1165-3地號為 水泥空地,堆置雜物,1164地號上有鐵皮搭蓋建物及車棚,建物未懸掛門牌,懸掛營造公司 招牌,部分為水泥空地,債務人父親在場稱營造公司為其所經營,嗣本院112年7月5日履勘 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65-3地號為空地,1164地號上有鐵皮建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 落,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 限,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 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2.
拍定後抵押權塗銷。1165-3地號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
3.
投標人應自行注意土地有無登記面積與地籍圖測量面積不符,拍定後不得以實際鑑界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1165-3地號有設定地上權,地上權人若 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購權,倘若無地上物之設置則無土地法該條之優先承 購權,惟仍得依法行使地上權,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4.
依地政回函所載1164地號係農地重劃區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其優先購買權 之次序如下: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 人。
5.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116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1165-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 明。
6.
1164地號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 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