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1月1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857-1地號土地位於自強路(關聖帝君)右後方之現有道路;866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淡水區民 權路94巷14號建物後方,上有雜草、水溝;867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 淡水區民權路94巷
2.
15號建物及15號建物左側之紅磚屋(無門)占用,部 分係位於上開
3.
15號建物前方之空地,上有雜草及鐵架搭之T棚等語。上開 建物、地上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 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二867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時,就867地號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該土地共有人。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
7.
無抵押權登記。 六、原承受人劉昆徽不得應買。
8.
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113年6月13日至11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