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2年4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與共有人居住,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建物有增建, 330地號其上有鐵皮平房、棚架、水塔、農作,債務人在場稱330地號由共有人之一即大弟單獨使 用,平房係堆置飼料、工具間使用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且土 地及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增建部分即暫編202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六、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買者,須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33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4.
本件330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 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5.
如本件不動產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6.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7.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代轉(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