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2年5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72地號土地無路可達,依航照圖顯示為雜樹、溪床,又債權人代理人 表示系爭土地無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572地號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那瑪夏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 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 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 住民身分之證明。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